1.A公司委托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,合同规定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后30天。货到目的港卸船后,B公司立即将货物转给至A公司。因A公司厂房尚未建好,机器无法安装试车,半年后厂房完工,机器安装完毕并进行试车,A公司发现机器不能正常运转。经过商检机构检验证明,该机器是旧货。于是A公司要求B公司对外索赔,但外商拒绝赔偿A公司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。问我们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?
2.中美两家公司拟在北京设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合营企业。经多次商洽,双方达成如下共识:双方出资额共1000万美元。中方以厂房、场地使用费、部分设备和劳动力出资,作价600万美元;美方以现金200万美元、食品加工工艺、管理软件出资,计400万美元。双方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彼此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,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,地点在北京,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。请问:双方的上述约定是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,为什么?